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房易贷”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满足个体客户群体合理贷款需求,切实解决本行优质客户担保难问题,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易贷”指以本行或他行按揭客户为发放对象,按照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的贷款产品。
第三条 “房易贷”以本行借记卡为载体,采用“限额控制、存贷一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贷款模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行或他行存量按揭客户。
第五条 贷款条件。“房易贷”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县境内的城乡居民(含外地户籍但常住本地的居民),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无不良嗜好;
(三)在本行或他行已办理按揭贷款。借款人的按揭贷款累计还款达两年(含)以上且每月还款及时、无逾期记录,另外符合我行信用贷 ……此处隐藏1630个字……
第二十五条 业务风险控制。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立即冻结授信,要求客户增加担保措施降低贷款风险,或要求提前归还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借款人收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经办机构对其收支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
(七)其他本行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总行信贷条线应加强对“房易贷”业务的管理、检查、督促和指导,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操作行为,要求限期整改、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房易贷”业务对信贷人员实施尽职免责,对“三查”经办人员尽职做到如下工作的,视同相关人员尽职免责:
(一)借款人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
(二)相关合同文本由借款人夫妻到场签字;
(三)授信、用信及放款操作按总行规定流程办理;
(四)贷款到期提前10天进行催收并留存相关催收证明;
(五)贷款资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要求。“房易贷”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对于在本行已办理其他纯信用贷款的客户,不可再办理“房易贷”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